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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原告
甲○○
被告
集勝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追加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未據繳納追加之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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