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108號原 告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