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1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簡字第108號
- 原告
-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0,000元,及自民國99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發票日民國96年9月4日、到期日分別為98年6月15日及98年7月15日、面額各新台幣24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本票2張,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間債權債務尚有爭執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被告僅辯稱兩造間債務尚有爭執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或有何拒絕給付票款之事由,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上開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票據之法定遲延利息為年息6%,原告請求之利息並未逾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