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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羅秀緞

  • 當事人
    安仲芳即安安企業社邱美雪即強固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簡字第95號原   告 安仲芳即安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邱美雪即強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2,890元,及自民國9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13日起至98年12月22日止陸續委託原告施作仁德273線夜間中山高321K、永康夜間施工 切路、高雄興達台電、永安發電廠等工程,工程款共新台幣(下同)282,890元,原告已分別完成上開工程,詎被告並 未給付工程款。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單、請款單、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支申請單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2,89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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