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32號
- 原告
- 國宏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