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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3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32號

原告
國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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