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一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一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名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祥雲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號、第一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名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又其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名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為該公司之受僱人,其基於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外國人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及同月十五日,聘僱如附表所示之外國籍勞工,在桃園縣觀音鄉工業區○○○路五號工作,嗣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晚間九時許,經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被告偵查中自白、被查獲外國籍勞工警訊供詞、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表、承辦警員值勤現場紀錄表、經濟部公司執照、工作打卡紀錄、查獲現場照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八十九職外字第七二二八四三號函等可資佐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外國籍勞工姓名│工作許可撤銷日期│受被告聘僱日期│ ├───────┼────────┼───────┤ │DJONG KOLLIM │88.05.11 │89.05.10 │ ├───────┼────────┼───────┤ │AGUS SISWANTO │88.05.24 │89.05.10 │ ├───────┼────────┼───────┤ │SADE HERMAWAN │89.03.01 │89.05.15 │ ├───────┼────────┼───────┤ │RIYANTO │88.07.19 │89.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