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五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五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六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法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 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以上,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里○○○○街八號「峻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峻群公司)之現場負責人(負責人為高淑芬),明知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 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因缺乏人力,竟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某日起,以日 薪新台幣(下同)八百元之代價,未經許可,聘僱原由源順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所申請聘僱之泰國籍勞工SUANDI AMPON及BUTSRI ITT HIDET,在峻群公司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路○段三六九號之工廠內從事清 理施工器材之,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許,為警當場查獲。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就業服務法犯行,辯稱:該二名泰國籍勞工係 工廠員工鄭正忠所僱傭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證人SUANDI AMP ON、BUTSRI ITTHIDET及廖恭於警訊時證述屬實,並有峻群公 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紙在卷可考。復按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 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業據政府廣為宣導,應屬眾所周知。被告所辯,乃 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