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九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九五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