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О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