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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九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淑芬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聘僱人數為貳人,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所聘僱之泰國人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及其於八十九年七月中旬某日,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泰國人二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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