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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八三六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八三六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丁俊成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八三六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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