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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八四七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八四七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丁俊成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八四七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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