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四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瀧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曾新華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O
O一五號、第一二六O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瀧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曾新華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