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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九五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九五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丁俊成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九五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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