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二五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地點,係台灣地區某處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