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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五六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五六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三年確定;又於八十六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五千元確定,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復違犯本罪惡性匪淺,若就被告本次犯行復為緩刑之宣告,恐難收刑罰教化之效,是以爰不併為緩刑之諭知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五六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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