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四六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新電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
二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新電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正被告明知雇主未經許可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國人之規定;及該名印尼籍外勞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其工作許可,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五五三一九九號函在卷可參,於被告九十年四月二日聘僱時,為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