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二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巨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巨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