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臺中市○○○路四巷一之三號一樓安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立智公司)之負責人,其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代表安立智公司委託飛運 有限公司(下稱飛運公司)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申報進口德國LIESEGANG公司出 售之五十台投影機(報單號碼:CA/90/032/40586)時,為逃漏進口關稅,基於 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而將德 國LIESEGANG公司給付之發票中每台投影機進口單價美金五千七百三十八元及六 千四百六十五元之價格,變更為每台美金一千元及一千三百元後,交由不知情之 飛運有限公司(下稱飛運公司)辦理進口上開投影機之報關事宜,並由飛運公司 承辦人員據以填寫進口報單,並附上前揭變造後之發票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申報 進口關稅,致逃漏應繳進口稅、貨物稅及推貿費共計新臺幣五十萬三千四百八十 七元,因該申報手續係經該局以先放後審核之方式通關放行,以此不實之事項使 臺北關稅局承辦公務之人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文書內,足以生損害於關稅機 關對於關稅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臺北關稅局於事後審核時,發現安立智公司報關 時所檢附之發票與開狀銀行之原始存檔發票不符,始查知上情。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北普政密 字第九0二00三五一號函、進口報單、貨物稅換照申請書、個案委託書、產品 型錄、變造前後之發票為證,被告雖於審判中翻異前詞辯稱:該商業發票係德國 LIESEGANG公司授權同意其變更云云,並提出德國LIESEGANG公司之授權書及譯文 為證。然縱令前揭授權書確為LIESEGANG公司所製作,惟依該授權書之譯文內容 :「我們ED.Liesegang,Duesseldorf德國公司在此鄭重聲明,本公司書寫於報價 單(Profomainvoice)及商業發票(Invoice)上之數量、規格、美金價格涵蓋 所有Liesegang公司之DV、DDV單槍投影機系列產品都是經本公司與安立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ANYS TECHNOLOGY)討論後確定,因此所有之美金報價單、商業發 票之開立全是雙方同意之商業行為,安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涉入任何之偽 造詐欺行為。」,僅能證明由德國LIESEGANG公司所書寫之報價單及商業發票均 係與安立智公司討論後所簽發,並無任何偽造詐欺之行為,但並未證明該公司有 何授權被告自行變更商業發票產品單價之行為,是被告以此辯稱其前揭變更單價 之行為並非變造,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三、而被告未經德國LIESEGANG公司授權,為逃漏稅捐,將LIESEGANG公司所交付之投 影機發票上產品單價予以變更,並附於其他報關文件向臺北關稅局申報進口關稅 而行使,自足以損害於LIESEGANG公司及臺北關稅局對於關稅管理之正確性,係 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使不知情之飛運公司 代其填具進口報單,並因本件係先放後核之報關案件,而使臺北關稅局之承辦人 員誤將不實之產品單價登載於文書上,並核定稅額後放行,是被告亦犯有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行,為間接正犯。由於被告變造商業發票及利用飛運公司於 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低報完稅價格,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文書罪部分,公訴人雖漏未起訴,然因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審理,合先敘明。被告前揭犯行間有方法 及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變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及 其犯罪方法、所生危害,與於犯罪後仍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 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