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秩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秩字第一九四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度平警分刑字第一九 三七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其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零時十五分許。 ⑵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二巷十一號「網際先鋒資訊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黃敏孝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