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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秩字第一九四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秩字第一九四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度平警分刑字第一九

三七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其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零時十五分許。⑵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二巷十一號「網際先鋒資訊社」。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黃敏孝之證言。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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