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秩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壢秩字第113號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年6月17日以龍警分刑字第09990146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黑色玩具槍壹支及BB彈珠壹罐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6月3日晚間9時30分許。 ㈡地點:在桃園縣龍潭鄉○○路○段62號酒窖小吃店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關係人李祐德、邱敏翔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民豐3號超商 前查獲,並製有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各1份、照片7張。 三、扣案之黑色玩具槍1支、BB彈珠1罐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