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4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47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芬
- 被告
- 興霖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蒙紀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