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救字第8號

聲請人
鄭雅蓮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相對人
黃益武
相對人
台灣信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益武等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黃益武等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救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