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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何宇宸

  • 當事人
    鄭雅蓮黃益武台灣信保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鄭雅蓮 代 理 人 張百欣律師 相 對 人 黃益武 相 對 人 台灣信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益武等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黃益武等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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