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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173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73號

原告
統實貨櫃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君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告
陳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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