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89號
- 原告
- 祥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祥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被告
- 大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全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陳建瑜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指之附圖,應如本件之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具狀主張:聲請人於101 年8 月22日收受判決正本,因鈞院判決中未就主文內所載附圖併於判決後方,是此部分似有漏未裁判之情形而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然本院於判決主文已就此部分已為諭知,於理由中亦有論及,僅漏將附圖併附於判決後方,是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容有誤會,然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薛巧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