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 原告
- 冠柏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4,1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10,8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