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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何宇宸
  • 法定代理人
    劉讚輝

  • 當事人
    孫德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32號原 告 孫德獻 法定代理人 劉讚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經扣除原告業已支付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欠4,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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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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