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勞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勞簡字第18號原 告 許萬福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被 告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智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