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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4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477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告
興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蒙紀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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