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9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64號
- 原告
- 盧裕仁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山
- 被告
- 黃成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害案件(100 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審附民字第286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