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成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907號、100 年度偵字第13275號、第13591號、第14033號、第14150號、第1653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成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黃成濱前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3546號判決判處拘役60日;又於92年間,因詐欺、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 2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3年11月26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並接續執行上開拘役60日,嗣於94年1 月25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迄94年3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拘役不計入有期徒刑之執行,另就附表編號1 部分,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分別得手如附表編號1 至7 、9 至15及17之贓物,將其販售予桃園縣大園鄉某工地不知情之工人,得款後花用殆盡;另就附表編號8 及16則未及得手,旋即離開。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黃成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蔡綺蘭、王孟淳、張于堃、王盈茹、邱志瑜、楊靖儀、劉國儀、吳麗君於警詢中、被害人兼告訴人許耀宇、涂鈺薇、陳李燕蓉、張致斳、孔志憲於警詢中、被害人吳燕薇、巫宜靜、盧裕仁、蘇楷雯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證人鄭莊俱及陳思涵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㈢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共4 紙、桃園縣平鎮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指認卡共2 紙、被害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相片影像資料共4 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共2 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85張、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桃園縣平鎮分局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共2 張及被害人吳燕薇、許耀宇、孔志憲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共6 張。 四、按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黃成濱於附表編號16之犯行中,既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將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故其行為尚未完成,是檢察官認被告就上開犯行構成竊盜既遂罪,容有誤會,然既遂犯與未遂犯,犯罪結果雖有不同,惟其基本事實相同,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02 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黃成濱就附表編號1 至7 、9 至15及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於附表編號8 及16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竊盜未遂罪(起訴書誤載刑法第320 條第2 項,應予更正)。又就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之1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又就附表編號8 及16部分,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就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記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編號1 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嚴重蔑視他人財產權,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竟再為本件竊盜犯行,漠視法紀,並斟酌其竊得財物價值、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 320條第1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附表 ┌─┬─────┬─────────┬────────┬───────┬────┬────┬─────┐ │ │時 間│地 點│手段 │得手財物(新台│被害人(│所犯法條│宣告刑 │ │ │ │ │ │幣) │告訴人)│ │ │ ├─┼─────┼─────────┼────────┼───────┼────┼────┼─────┤ │1 │99年3月15 │桃園縣平鎮市○○路│被告向店員謊稱要│「峰」牌香菸15│蔡綺蘭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下午5時 │73號「拿破崙菸酒商│買香菸,嗣經店員│條、「七星」牌│ │0 條第1 │,累犯,處│ │ │55分許 │」 │將右欄所示香菸裝│香菸10條(價值│ │項之竊盜│有期徒刑陸│ │ │ │ │滿一個紙箱後,被│2 萬1000元) │ │罪。 │月,如易科│ │ │ │ │告稱仍欲購買其他│ │ │ │罰金,以新│ │ │ │ │香菸,店員便至倉│ │ │ │台幣壹仟元│ │ │ │ │庫取貨,被告旋即│ │ │ │折算壹日。│ │ │ │ │竊取已裝滿香菸之│ │ │ │ │ │ │ │ │紙箱得手後,騎車│ │ │ │ │ │ │ │ │逃逸,途中並撞到│ │ │ │ │ │ │ │ │幫忙顧店之家屬。│ │ │ │ │ ├─┼─────┼─────────┼────────┼───────┼────┼────┼─────┤ │2 │99年6月14 │桃園縣桃園市○○路│被告如左欄所示之│「七星」牌中淡│吳燕薇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夜間9時 │144 號「開成菸酒行│時間、地點,佯稱│香菸7 條、「峰│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許 │」 │向店主之女兒購買│」牌香菸6 條、│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如右欄所示香菸,│「七星」牌香菸│ │罪。 │易科罰金,│ │ │ │ │,又向店主女兒稱│2 條(價值1 萬│ │ │以新台幣壹│ │ │ │ │購買金牌啤酒,趁│1400元) │ │ │仟元折算壹│ │ │ │ │店主之女兒進倉庫│ │ │ │日。 │ │ │ │ │補貨不注意之際,│ │ │ │ │ │ │ │ │旋即竊取上開物品│ │ │ │ │ │ │ │ │得手後,騎車逃逸│ │ │ │ │ │ │ │ │。 │ │ │ │ │ ├─┼─────┼─────────┼────────┼───────┼────┼────┼─────┤ │3 │99年7月23 │桃園縣平鎮市○○路│被告如左欄所示之│「峰」牌香菸10│王孟淳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中午1時 │97號「普羅旺商行」│時間、地點,佯稱│條、「七星」牌│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10分許 │ │欲購買如右欄所示│香菸11條、「大│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之物品後,便將該│衛度夫」牌香菸│ │罪。 │易科罰金,│ │ │ │ │物品裝入其所攜帶│4 條(價值1 萬│ │ │以新台幣壹│ │ │ │ │之紙箱內,又佯稱│8920元) │ │ │仟元折算壹│ │ │ │ │欲購買其他香菸,│ │ │ │日。 │ │ │ │ │趁店員至倉庫詢問│ │ │ │ │ │ │ │ │之際,竊取上開物│ │ │ │ │ │ │ │ │品,搬運至其所騎│ │ │ │ │ │ │ │ │乘之機車上得手後│ │ │ │ │ │ │ │ │,再向另一名店員│ │ │ │ │ │ │ │ │佯稱另欲購買台灣│ │ │ │ │ │ │ │ │啤酒5 箱,於該名│ │ │ │ │ │ │ │ │店員尋找其所需物│ │ │ │ │ │ │ │ │品之際,騎車逃逸│ │ │ │ │ │ │ │ │。 │ │ │ │ │ ├─┼─────┼─────────┼────────┼───────┼────┼────┼─────┤ │4 │99年7月25 │桃園縣桃園市○○路│被告如左欄所示之│「七星」牌香菸│許耀宇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夜間9時 │606號統一超商 │時間、地點,佯稱│12條、「七星」│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10分 │ │欲購買右欄所示之│牌軟盒香菸3 條│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物品後,又稱欲購│、「七星」牌藍│ │罪。 │易科罰金,│ │ │ │ │買金牌啤酒,趁店│黑硬盒香菸2 條│ │ │以新台幣壹│ │ │ │ │員拿取啤酒不注意│、「七星」牌天│ │ │仟元折算壹│ │ │ │ │時,旋即竊取上開│藍硬盒香菸3 條│ │ │日。 │ │ │ │ │物品,將其搬至機│、「峰」牌香菸│ │ │ │ │ │ │ │車牌號IU-809號重│3 條、「大衛度│ │ │ │ │ │ │ │機車上得手後逃逸│夫」至尊金色香│ │ │ │ │ │ │ │。 │菸1條 、「大衛│ │ │ │ │ │ │ │ │度夫」金裝香菸│ │ │ │ │ │ │ │ │4 條(價值2萬 │ │ │ │ │ │ │ │ │1800元) │ │ │ │ ├─┼─────┼─────────┼────────┼───────┼────┼────┼─────┤ │5 │99年8月18 │桃園縣中壢市成章二│被告如左欄時間、│「七星」牌香菸│張于堃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夜間9時5│街439號「四季商店 │地點,佯稱欲購買│18條、「長壽」│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分許 │」 │香菸,店員便將如│牌4 條、「峰」│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右欄所示物品放在│牌香菸3 條(價│ │罪。 │易科罰金,│ │ │ │ │櫃檯,被告將該物│值1 萬7000元)│ │ │以新台幣壹│ │ │ │ │品裝入其所攜帶之│ │ │ │仟元折算壹│ │ │ │ │紙箱內後,趁被害│ │ │ │日。 │ │ │ │ │人回頭拿香菸時,│ │ │ │ │ │ │ │ │竊取上開物品得手│ │ │ │ │ │ │ │ │後,旋即離開。 │ │ │ │ │ ├─┼─────┼─────────┼────────┼───────┼────┼────┼─────┤ │6 │99年8月23 │桃園縣八德市○○路│被告如左欄時間、│「尊爵」牌10號│盧裕仁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夜間6時 │773號萊爾富便利商 │地點,佯稱欲購買│香菸2 條、「尊│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42分許 │店 │香菸,被害人便將│爵」牌3 號香菸│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如右欄所示物品放│2 條、「尊爵」│ │罪。 │易科罰金,│ │ │ │ │在櫃檯,被告便將│牌6 號香菸2 條│ │ │以新台幣壹│ │ │ │ │該物品陸續裝入其│、「七星」牌硬│ │ │仟元折算壹│ │ │ │ │所攜帶之紙箱內後│盒10條、「七星│ │ │日。 │ │ │ │ │,趁被害人幫他人│」牌天藍硬盒4 │ │ │ │ │ │ │ │結帳時,竊取上開│條、「大衛度夫│ │ │ │ │ │ │ │物品得手,旋即離│」金裝1 條、「│ │ │ │ │ │ │ │開。 │峰」牌香菸1 條│ │ │ │ │ │ │ │ │、「大衛度夫」│ │ │ │ │ │ │ │ │牌香菸1 條、「│ │ │ │ │ │ │ │ │七星」軟包1 條│ │ │ │ │ │ │ │ │(價值1 萬7550│ │ │ │ │ │ │ │ │元) │ │ │ │ ├─┼─────┼─────────┼────────┼───────┼────┼────┼─────┤ │7 │99年8月31 │桃園縣平鎮市○○路│被告先佯裝要買香│「七星」牌淡煙│邱志瑜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上午8時 │2號統一超商 │菸,店員便將右欄│2 條、「峰」牌│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許 │ │所示香菸拿給被告│香菸2 條、「大│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被告再將香菸裝│衛度夫」牌黑色│ │罪。 │易科罰金,│ │ │ │ │進自己所帶來的紙│香菸2 條、「大│ │ │以新台幣壹│ │ │ │ │箱,趁店員在跟其│衛度夫」牌白色│ │ │仟元折算壹│ │ │ │ │他客人結帳不注意│香菸2條 、「七│ │ │日。 │ │ │ │ │時,竊取香菸後,│星」牌香菸7 條│ │ │ │ │ │ │ │旋即離開得手。 │(價值1 萬元)│ │ │ │ ├─┼─────┼─────────┼────────┼───────┼────┼────┼─────┤ │8 │99年10月17│桃園縣龜山鄉○○路│被告如左欄之時間│香菸30條 │王盈茹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 │2段662號全家便利商│、地點,先向店員│ │ │0 條第3 │,未遂,處│ │ │ │店 │偽稱購買如右欄所│ │ │項、第1 │有期徒刑貳│ │ │ │ │示之物,趁其不注│ │ │項之竊盜│月,如易科│ │ │ │ │意時竊取如右欄所│ │ │未遂罪。│罰金,以新│ │ │ │ │示之香菸裝箱後,│ │ │ │台幣壹仟元│ │ │ │ │放置於IOU-809 號│ │ │ │折算壹日。│ │ │ │ │重機車上,旋即欲│ │ │ │ │ │ │ │ │離開時,因店員發│ │ │ │ │ │ │ │ │覺後試圖攔阻,致│ │ │ │ │ │ │ │ │上開物品掉落於地│ │ │ │ │ │ │ │ │面被店員拾回而未│ │ │ │ │ │ │ │ │得手。 │ │ │ │ │ ├─┼─────┼─────────┼────────┼───────┼────┼────┼─────┤ │9 │99年11月10│桃園縣桃園市○○路│被告如左欄之時間│「七星」牌香菸│巫宜靜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中午12時│1段59號統一超商 │、地點,先向店員│10條、「七星」│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45分許 │ │偽稱購買如右欄所│牌淡煙10 條 、│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示之物,趁其不注│「長壽」牌香菸│ │罪。 │易科罰金,│ │ │ │ │意時竊取如右欄所│10條(價值2 萬│ │ │以新台幣壹│ │ │ │ │示之香菸裝箱後,│零500 元) │ │ │仟元折算壹│ │ │ │ │放置於IOU-809 號│ │ │ │日。 │ │ │ │ │重機車上,逃逸得│ │ │ │ │ │ │ │ │手。 │ │ │ │ │ ├─┼─────┼─────────┼────────┼───────┼────┼────┼─────┤ │10│99年11月18│桃園縣桃園市○○街│同上 │「七星」牌香菸│涂鈺薇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中午1時 │119號「上青超市」 │ │25條(價值1 萬│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許 │ │ │7000元) │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 │ │ │罪。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11│99年12月17│桃園縣桃園市縣○路│同上 │「七星」牌香菸│陳李燕蓉│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下午3時 │88號全家便利商店 │ │10條、「峰」牌│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19分 │ │ │香菸1 條、「長│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 │壽」牌香菸7號4│ │罪。 │易科罰金,│ │ │ │ │ │條、「長壽」白│ │ │以新台幣壹│ │ │ │ │ │色4 條(價值1 │ │ │仟元折算壹│ │ │ │ │ │萬3950元) │ │ │日。 │ ├─┼─────┼─────────┼────────┼───────┼────┼────┼─────┤ │12│100年1月8 │新北市○○區○○路│被告如左欄時間、│香菸42條(價值│張致斳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下午1時 │48號統一超商 │地點,向店員佯稱│2 萬4500元) │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14分許 │ │欲購買如右欄所示│ │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物品後,便將該物│ │ │罪。 │易科罰金,│ │ │ │ │品裝入其所攜帶之│ │ │ │以新台幣壹│ │ │ │ │紙箱內後,又稱欲│ │ │ │仟元折算壹│ │ │ │ │購買啤酒等物,趁│ │ │ │日。 │ │ │ │ │被害人拿啤酒時,│ │ │ │ │ │ │ │ │竊取上開物品,旋│ │ │ │ │ │ │ │ │即駕駛L9-0415 號│ │ │ │ │ │ │ │ │自用小客車離開得│ │ │ │ │ │ │ │ │手。 │ │ │ │ │ ├─┼─────┼─────────┼────────┼───────┼────┼────┼─────┤ │13│100年1月10│新北市○○區○○路│被告如左欄時間、│「七星」牌香菸│孔志憲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中午12時│329號1樓萊爾富便利│地點,向店員佯稱│13條、「長壽」│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37分許 │商店 │欲購買如右欄所示│牌香菸4條 、「│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物品後,便將該物│峰」牌香菸3條 │ │罪。 │易科罰金,│ │ │ │ │品裝入其所攜帶之│、「大衛度夫」│ │ │以新台幣壹│ │ │ │ │紙箱內後,又稱欲│牌香菸4 條、「│ │ │仟元折算壹│ │ │ │ │購買啤酒等物,趁│百樂門」香菸2 │ │ │日。 │ │ │ │ │被害人拿取啤酒時│條(價值1萬965│ │ │ │ │ │ │ │,竊取上開物品逃│0元) │ │ │ │ │ │ │ │逸得手。 │ │ │ │ │ ├─┼─────┼─────────┼────────┼───────┼────┼────┼─────┤ │14│100年4月2 │桃園縣八德市○○街│被告如左欄時間、│「七星」濃菸20│蘇楷雯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上午10時│15號全家便利商店 │地點,向店員佯稱│條、「七星」中│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許 │ │欲購買如右欄所示│淡菸7 條(價值│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物品後,將該物品│2 萬零250 元)│ │罪。 │易科罰金,│ │ │ │ │陸續放置於桌上後│ │ │ │以新台幣壹│ │ │ │ │,被告稱需要用箱│ │ │ │仟元折算壹│ │ │ │ │子裝,趁店員拿取│ │ │ │日。 │ │ │ │ │所需箱子時,竊取│ │ │ │ │ │ │ │ │上開物品裝入其所│ │ │ │ │ │ │ │ │攜帶之紙箱,旋即│ │ │ │ │ │ │ │ │離開得手。 │ │ │ │ │ ├─┼─────┼─────────┼────────┼───────┼────┼────┼─────┤ │15│100年4月5 │桃園縣桃園市○○路│同上 │「七星」濃硬盒│楊靖儀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上午8時5│88號某便利商店 │ │19條、「七星」│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分許 │ │ │淡軟盒2條 、「│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 │七星」淡硬盒2 │ │罪。 │易科罰金,│ │ │ │ │ │條、「大衛度夫│ │ │以新台幣壹│ │ │ │ │ │」白色3 條、「│ │ │仟元折算壹│ │ │ │ │ │大衛度夫」紅色│ │ │日。 │ │ │ │ │ │1 條、「峰」香│ │ │ │ │ │ │ │ │菸2 條(價值2 │ │ │ │ │ │ │ │ │萬52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100年5月3 │桃園縣中壢市○○路│被告先佯稱購買香│「 七星」牌香 │劉國儀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上午7時 │35號統一超商 │菸,後又說要買啤│ 菸10條(價值 │ │0 條第3 │,未遂,處│ │ │ │ │酒,於店員將香煙│ 約7000元) │ │項、第1 │有期徒刑貳│ │ │ │ │放置櫃檯後,被告│ │ │項之竊盜│月,如易科│ │ │ │ │就說要到外面拿箱│ │ │未遂罪。│罰金,以新│ │ │ │ │子,離開後即未回│ │ │ │台幣壹仟元│ │ │ │ │而未得手。 │ │ │ │折算壹日。│ ├─┼─────┼─────────┼────────┼───────┼────┼────┼─────┤ │17│100年5月3 │桃園縣平鎮市○○路│被告如左欄之時間│「七星」牌香菸│吳麗君 │刑法第32│黃成濱竊盜│ │ │日上午8時 │348號統一超商 │、地點,先向店員│20條、「大衛度│ │0 條第1 │,處有期徒│ │ │許 │ │偽稱購買如右欄所│夫」白色2 條、│ │項之竊盜│刑肆月,如│ │ │ │ │示之物,趁其不注│「大衛度夫」黑│ │罪。 │易科罰金,│ │ │ │ │意時竊取如右欄所│色1 條、「七星│ │ │以新台幣壹│ │ │ │ │示之香菸裝箱後,│」中淡2 條、「│ │ │仟元折算壹│ │ │ │ │放置於IOU-809 號│長壽」牌香菸1 │ │ │日。 │ │ │ │ │重機車上,逃逸得│號5 條、「長壽│ │ │ │ │ │ │ │手。 │」牌香菸6 號2 │ │ │ │ │ │ │ │ │條、「長壽」牌│ │ │ │ │ │ │ │ │香菸7 號1 條(│ │ │ │ │ │ │ │ │價值3 萬元)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