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1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73號
- 原告
- 統實貨櫃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君
- 訴訟代理人
- 劉君豪律師
- 被告
- 陳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