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33號原 告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錦堃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許正清 李燦興 被 告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火杉 訴訟代理人 劉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