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4號
- 原告
- 劉祥現
- 被告
- 聯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上當事人欄僅載以被告為聯瑩建設有限公司,惟並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致程序無由進行,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居所,且該裁定已於100 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固於同年月11日具狀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林讚湶(原名林讚泉),惟觀諸其所提出卷附戶籍謄本所示,該員業於95年1 月31日死亡,顯無可能擔任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本件程序仍無從進行。是原告既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