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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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李龍
人 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振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