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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原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鐵城
訴訟代理人
黃建榮
訴訟代理人
吳珮彤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告
黃玉梅
被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告
鄭淳徽
被告
李金憙
被告
樊毓麟
被告
黃漢銓
被告
許婉真
被告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八人共同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複代理人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金額轉換■及如附表所示息、違約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玉梅等於民國■日期轉換■年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__筆計■金額轉換■,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備兵役後滿1 年之日起每筆分2 期,每滿6 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於■日期轉換■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並已逾 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為證,其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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