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 原告
-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郭鐵城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吳珮彤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玲律師
- 被告
- 黃玉梅
- 被告
-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芳昭
- 被告
-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榮基
- 被告
- 鄭淳徽
- 被告
- 李金憙
- 被告
- 樊毓麟
- 被告
- 黃漢銓
- 被告
- 許婉真
- 被告
- 前列八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八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楊雅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前列八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金額轉換■及如附表所示息、違約金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借款。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玉梅等於民國■日期轉換■年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共__筆計■金額轉換■,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備兵役後滿1 年之日起每筆分2 期,每滿6 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於■日期轉換■間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並已逾 月以上,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提出借據為證,其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