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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89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蘇珍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89號

原告
祥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祥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告
大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全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陳建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分為現場履勘,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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