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89號原 告 祥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祥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大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全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陳建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分為現場履勘,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