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原告
冠柏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4,1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10,8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