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何宇宸
- 法定代理人謝蓓真、蘇志成
- 原告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騰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騰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蓓真 訴訟代理人 彭萬璋 何朝興 樓 陳彥琦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成 訴訟代理人 王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4,346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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