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8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32號
- 原告
- 孫德獻
- 法定代理人
- 劉讚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經扣除原告業已支付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欠4,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