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張宏明
- 法定代理人兼好克彥
- 上訴人王起瑞
- 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8號上 訴 人 王起瑞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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