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344號
- 原告
- 桌遊列國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張少濂
- 法定代理人
- 林琮軒
- 被告
- 高於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協同製作原告公司新網頁之伊特諾整合行銷傳播公司之製作人員到庭作證。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