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高培彬
- 原告堉舜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668號抗 告 人 堉舜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彬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家豪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2日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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