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宜
- 相對人
- 統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相對人積欠貨款未清償,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 373號裁定後,提供擔保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提存案號:97年度存字第 713號)對相對人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財產亦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聲請人衡量相對人之財產參與分配之利益所剩無幾,為取回擔保金,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經本院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1號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並向相對人之公司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所在地為送達,惟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信函。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院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經查,聲請人就寄發通知信件予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清煌部分,雖均分別因「遷移」及「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然聲請人分別係按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12樓之5、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等地址送達,惟依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清煌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相對人公司營業處所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12樓之5,法定代理人王清煌戶籍於聲請人寄送通知函101 年9 月27日時,王清煌並非設籍在桃園縣觀音鄉○○村○○路000 巷0 弄00○0 號、或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聲請人就法定代理人王清煌部分既未按該戶籍地址通知,難謂有所在不明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並非不明,按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統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對該公司之意思表示應向其全體清算人為之,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