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易璋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三、相對人蔡易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5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易璋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三、相對人蔡易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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