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97號
- 抗告人
- 胡玉文
- 相對人
- 欣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竹玲
上列抗告人與欣廣科技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1 年7 月5 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2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並應於同年8 月4 日對抗告人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復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憑,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