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 原告
- 亞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雪娥
- 訴訟代理人
- 楊懿謀
- 訴訟代理人
- 詹基益律師
- 被告
- 徐卓瑞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徐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