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09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91號

原告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堂
訴訟代理人
黃河清
訴訟代理人
陳儷卿
被告
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本於租賃契約對被告有所請求,而依兩造卷附租賃契約書第11條及合約增補協議書第4 條,約定就該契約與協議書涉訟時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雖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固設在桃園縣龍潭鄉屬本院轄區,惟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