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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
    黃喨

  • 上訴人
    陳英杰
  • 被上訴人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48號上 訴 人 陳英杰 被 上訴人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予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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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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