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黃喨
- 上訴人陳英杰
- 被上訴人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48號上 訴 人 陳英杰 被 上訴人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予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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